重庆最低工资标准(2022年最新消息4月1日调整)

一、北京市

北京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21]77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为2320元/月、13.3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工资确定为25.3元/小时、法定节假日为59元/小时。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二、天津市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1]4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8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6元。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解读》第四点解答: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

三、河北省(尚未调整)

河北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9]34)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1900元、1790元、1680元、1580元四档执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合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19元、18元、17元、16元四档执行。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实施办法》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2至3年至少调整一次,以上标准刚好执行2年;同时办法规定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包括了劳动者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四、山西省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1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80、1760、1630元三类,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9.8元、18.5元、17.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8元、18.5元、17.2元。

山西省人社厅解读回应: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

五、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80元、1910元、1850元三类;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8元、20.1元、19.5元三类。

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六、辽宁省

辽宁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按1910元、1710元、1580元、1420元四档执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19.2元、17.2元、15.9元、14.3元执行。

通知未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按照《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应包括劳动者个人应承担部分。

七、吉林省

吉林省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1760元、1640元、1540元, 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18元/小时、17元/小时、16元/小时。

通知未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应包括劳动者个人应承担部分。

八、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1]2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60元、1610元、1450元, 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14元/小时、13元/小时。

通知未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应包括劳动者个人应承担部分。

九、上海市

上海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18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5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3元。

月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十、江苏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72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80元;二类地区2070元;三类地区18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元;二类地区20元;三类地区18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十一、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通知未明确是否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包括劳动者个人应承担部分。

十二、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02号)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2021年12月3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1650元、1500元、1430元、134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18元、17元、16元。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条规定,在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十三、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800元、1720元、1570元、14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8.5元、18元、16.5元、15元。

2021年12月25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日前印发《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2年4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保留四个档,分别为2030元、1960元、1810元、16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21元、20.5元、19元、17.5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

十四、江西省

江西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一类区域18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8.5元/小时;二类区域1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7.3元/小时;三类区域16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6.1元/小时。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十五、山东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决定从2021年10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1900元、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19元、17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通知未明确是否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包括劳动者个人应承担部分。

十六、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1〕33号),决定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6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6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6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三险一金”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十七、湖北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3号),

决定从2021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一、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依次为2010元、1800元、1650元、1520元;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9.5元、18元、16.5元、15元。

通知未明确是否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包括劳动者个人应承担部分。

十八、湖南省(尚未调整)

省人社厅《关于湖南省2019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56号)

,决定从2019年10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1700元/月、1540元/月、1380元/月、1220元/月;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17元/小时、15元/小时、13.5元/小时、12.5元/小时。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十九、广东省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决定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我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广州2300元、深圳2360元,小时最低工资22.2元;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小时最低工资18.1元;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小时最低工资17元;四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小时最低工资16.1元.

通知规定,有条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考虑了个人需承担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

二十、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决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810元、1580元、143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至17.5元、15.3元、14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

二十一、海南省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人社规〔2021〕9号),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3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4元,适用于儋州市、三沙市、琼海市、澄迈县;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9元,适用于其他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省人社厅在政策解读时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二十二、重庆市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52号),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一)各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1元/小时。

(二)各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0元/小时。

上述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现阶段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17元。

市人力社保局介绍,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十三、四川省(尚未调整)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每月1550元(每日71.26元);(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三)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每小时16.3元;(二)每小时17.4元;(三)每小时18.7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川省当前最低工资标准已执行三年多,目前尚无新的调整文件。

二十四、贵州省(尚未调整)

贵州省人社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16号),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每月1790元;二类区:每月1670元;三类区:每月157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每小时18.6元;二类区:每小时17.5元;三类区:每小时16.5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目前尚无新的调整文件。

二十五、云南省(尚未调整)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16号),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元;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元;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目前尚无新的调整文件。

二十六、西藏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人社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藏政办发〔2021〕19号),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50元。同时,将现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

通知未明确是否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包括劳动者个人应承担部分。

二十七、陕西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5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1950元、二类区1850元、三类区175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19元、二类区18元、三类区17元。

通知未明确是否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包括劳动者个人应承担部分。

二十八、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1〕61号),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18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9元); 二类地区:17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8.4元);三类地区:17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7.9元);四类地区:16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7.4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二十九、青海省(尚未调整)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青政〔2019〕68号),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00元/月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2元/时人,暂时不作调整。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通知未明确是否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包括劳动者个人应承担部分。

三十、宁夏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1号),决定从2021年9月1日起,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一类区1950元每月,二类区1840元每月,三类区1750元每月;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一类区18元,二类区17元,三类区16元。
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职工个人应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十一、新疆

自治区政府《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21号),决定自2021年4月1日起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00元、1700元、1620元、1540元;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元、17元、16.2元、15.4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的城市参照与其相邻的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纳入自治区发布范围。

月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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