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 18 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周岁。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三)按下列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 2 个月;
3.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以下情况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1)职工变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变更前后缴存时间连续;
(2)单位补缴了住房公积金,补缴部分对应时间与正常缴存时间连续;
(3)退役军人将部队住房公积金转入补缴至公积金中心,并继续缴存,转入前后缴存时间连续。
(四)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具有经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
(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30%,且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住房交易价格。
(七)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八)能够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买受人及其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注意:基于成都市的限购政策,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