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拓展:
限价商品房
有以下区别:
1、交易限制不同:限价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限价商品房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思路,采用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申请限价房受到严格条件限制。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
2、定价方式不同:限价房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就已被限定房屋价格、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对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进行测算后,设定土地出让的价格范围,从源头上对房价进行调控。商品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未被限定价格。
限价房购买条件
(一)限价商品房的供应对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
(二)限制商品房申请人资格条件如下:
1、户籍条件: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年龄条件: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
4、购买的限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近日,天津市住建委网站发布了“关于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称,结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拟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6日前,请将意见反馈至szjwzfbzc@tj.gov.cn。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结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现就限价商品住房申请、销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7月1日起,全市停止受理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
二、2022年6月30日前已受理的申请,各区住建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审核,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审核程序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
三、《告知单》已过期的家庭,不受“过期一年后可再次申请”的限制,2022年6月30日前可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四、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放的《告知单》,有效期不再为一年,统一为2022年9月30日,之前发放的《告知单》有效期在2022年9月30日之后的,一律调整为2022年9月30日。
五、持有效《告知单》的家庭,须在2022年9月30日前到正在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售楼处签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六、自2022年10月1日起,全市停止限价商品住房销售。
七、自2022年10月1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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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房
两限房即“限套型、限房价“的商品住房。为降低房价,解决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用地的套型建筑面积70%为90平方米以下。限价商品房要求购房者5年内不得转让,5年内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将继续用作两限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
2、5年后若购房人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北京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35%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该比例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限房价,竞地价”完整来讲应该是”两竞两限“,即: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这是指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对拟出让地块限定住房套型(为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户型占总数70%的要求),限定最高房价,然后在”两限“的基础上,让开发商向上竞地价,向下竞房价,这样既能够抑制房价过高,又能让政府获得较好的土地出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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