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拓展:
限价商品房
取得完整产权的限价商品房能买,但限价商品房想要上市交易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情况下,限价商品房想要再出售,首先要看之前申请人取得的房地产转让完税证明或者取得房屋权证是否已满五年,且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可优先回购。
【法律依据】
《限价房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各区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房,主要由本区安排销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从中划出一定比例的房源,用于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购买人的配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直部门职工的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重点支持没有享受福利分房政策无住房或住房标准较低的国家机关在职人员。
近日,天津市住建委网站发布了“关于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称,结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拟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6日前,请将意见反馈至szjwzfbzc@tj.gov.cn。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结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现就限价商品住房申请、销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7月1日起,全市停止受理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
二、2022年6月30日前已受理的申请,各区住建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审核,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审核程序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
三、《告知单》已过期的家庭,不受“过期一年后可再次申请”的限制,2022年6月30日前可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四、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放的《告知单》,有效期不再为一年,统一为2022年9月30日,之前发放的《告知单》有效期在2022年9月30日之后的,一律调整为2022年9月30日。
五、持有效《告知单》的家庭,须在2022年9月30日前到正在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售楼处签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六、自2022年10月1日起,全市停止限价商品住房销售。
七、自2022年10月1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