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拓展:
集体户口
【法律分析】
集体户口个人页丢失,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补办。
补办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
2、集体户首页原件或者集体户首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集体户所在单位出具的丢失证明
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5、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补办手续如下:
1、带上以上材料,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提出补领申请。
2、经核实后,派出所户籍科人员会在最短时间内办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徐某与王某均是离异再婚,都有各自的子女,二人于2005年在农村举办婚宴后便一直在王某家居住,但未领取结婚证。2013年,徐某的独生子因病去世,王某及其子女给予徐某极大的精神安慰。深受感动的徐某于2018年4月20日与王某领取了结婚证,并于2018年5月8日将其个人户口迁入王某所在村小组,准备踏踏实实与王某度过后半生。
2018年3月12日,县政府发布冻结公告,拟征收王某所在村土地。为表明自己户口迁入村小组与征地拆迁无关,2018年4月26日,徐某与时任小组长王某某,时任小组代表赵某等签订结婚入户协议书,承诺婚后将户口迁入王某所在村小组,但入户后不参与村小组的经济分配。后徐某将户口迁入王某所在村小组。
徐某户口迁入村小组后,村小组制定补偿款分配方案,约定以现有在册户口为准进行分配。2020年4月29日,村小组向政府申请拨付征地补偿款,其中安置补偿费发放标准为每人15391元,在发放过程中未发放徐某的安置补偿费。徐某以自己是在册户口人员未分配到安置补偿费为由,向承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村小组给付安置补偿费15391元。
徐某认为村小组的补偿分配方案是在其户口迁入后制定的,既然村小组明确约定以现有在册户口为准进行分配,那么自己作为在册户口中的成员,就应该得到安置补偿费。自己承诺放弃的协议应属于无效,不能成为村小组拒绝为其发放安置补偿费的依据。
村小组则认为虽然徐某的户口迁入了村小组,但徐某现在仍承包原户籍所在经济组织的土地,一直以原户籍成员的身份享受国家粮食补贴。而且徐某曾明确承诺迁入户口后,不参与村小组的经济分配,现时间仅仅过去两年,徐某公然违背承诺要求村小组给付安置补偿费,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对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徐某不服,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是解决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前提和基础。在具体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应遵循法律和政策、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原则,坚持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原则。户口是证明公民住所、身份的依据,但并不是确定农民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农民只能在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在结婚入户协议中作出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的承诺,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应认定有效。实践中,判断农民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考量:一是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权利;二是尊重村民对自己成员资格的处分;三是尽量符合当地村规民约及公序良俗;四是坚持唯一性原则。
本案中,县政府在徐某结婚前就对案涉征用土地发布冻结公告,虽然徐某在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时已将户口迁入被告村民小组,从分配方案字面表述来看应属于分配方案中“现有人口”范畴,但是徐某在入户前与村小组签订结婚入户协议这一重大事项时,村小组并未按照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召开小组成员会议决定,村小组负责人及小组代表是基于原告徐某在结婚入户协议中承诺“入户后不参与村民小组的经济分配”的前提下与徐某签订的结婚入户协议。徐某在结婚入户协议中的承诺属于原告对自己不享有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处分,双方在村土地被征用前提下所签订的结婚入户协议既符合当地的村规民约,又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应予以确认。徐某将户口迁至王某小组后,并未放弃原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在原籍享受农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此可见,徐某并不依赖于王某所在村小组的农村集体土地为生产、生活基本保障,徐某在原籍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徐某以在王某村小组处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主张安置补偿费分配的请求,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性原则,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河北法制报
拓展知识:
集体户口
意思就是很多人一个户口,通常是单位、学校等等,这种户口是分页的不是单纯一个户口本,其他性质和普通户口完全一样。
集体户不同于居民户口。不能与本市的居民户相互迁移。如果离开单位,户口必须转移,如果回外省市,也必须迁回。集体户口和非集体户口的区别严格的说是一个介于临时户口与常住居民户口中间的特殊户口。
其享有的政策与普通居民一样,但在迁移上受到限制。
集体户口属于什么性质,属于城镇户口,即非农业,在五险缴纳里,只有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需要扣除个人部分也就是俗称的三险,而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是由单位缴纳的所以一般个人可能不是很清楚,另外失业保险非农业需要扣除个人部分,农业不扣个人部分。当然享受也不一样,按照相关规定失业缴纳满一年的非农业可以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障金,而农业这只能领一个月的。
集体户口
集体户口是"双重"管理的户籍。是由单位和派出所共同管理的。集体户口是指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单独立户必须具有固定的住所。如果你到外地的单位工作,各地城市为了方便管理外籍人口而专门设置集体户口,介于本地居民和外地人之间。
1、设立集体户,前提是已经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员工因公受伤、死亡,而公司不想承担或打算私了,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出现的劳动纠纷,员工可以以此为由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2、如果员工落户公司集体户,公司不能因其他原因为员工户口迁移设卡。否则,属违法现象。
集体户口的缺点:
1、如员工需要户口的相关证明,或辞职,会给人力资源增加很多的手续。如结婚、生育、出具户籍证明、办理身份证换代等。
2、如果以后不在公司工作了,离职的时候不需要转出也能离职成功。
3、农转非后办的集体户口,不能回原籍,落户需要买房。
4、如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结婚、计生和小孩户口问题办理不了。
5、婚后的集体户口不能迁移回原籍。
6、集体户口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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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
集体户口的意思就是很多人一个户口,通常是单位、学校等等,这种户口是分页的不是单纯一个户口本,其他性质和普通户口完全一样。
集体户不同于居民户口。不能与本市的居民户相互迁移。如果离开单位,户口必须转移,如果回外省市,也必须迁回。集体户口和非集体户口的区别严格的说是一个介于临时户口与常住居民户口中间的特殊户口。其享有的政策与普通居民一样,但在迁移上受到限制。
集体户口属于什么性质,属于城镇户口,即非农业,在五险缴纳里,只有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需要扣除个人部分也就是俗称的三险,而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是由单位缴纳的所以一般个人可能不是很清楚,另外失业保险非农业需要扣除个人部分,农业不扣个人部分。当然享受也不一样,按照相关规定失业缴纳满一年的非农业可以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障金,而农业这只能领一个月的。
集体户口
性质属于城镇户口,即非农业,在五险缴纳里,只有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需要扣除个人部分也就是俗称的三险,而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是由单位缴纳的所以一般个人可能不是很清楚,另外失业保险非农业需要扣除个人部分,农业户口不扣个人部分。当然享受也不一样,按照相关规定失业缴纳满一年的非农业可以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障金,而农业户口这只能领一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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