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条例(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前沿拓展: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幸福里百科词条: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无论交易、继承还是赠与,不动产登记均是必经流程。而登记之后不仅可以产生公示效力,还避免了后续纠纷,对于维护交易市场秩序和保护权利人利益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不管是房产买卖、继承还是赠与,最好都进行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的登记由来与不动产范围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文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所称的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因此,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不仅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还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我国所有的不动产均需要办理登记才可以产生公示效力进而受到国家保护。无论交易、继承还是赠与,不动产登记均是必经流程。而登记之后不仅可以产生公示效力,还避免了后续纠纷,对于维护交易市场秩序和保护权利人利益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不管是房产买卖、继承还是赠与,最好都进行不动产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主要过程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提出申请 ;受理登记 ;审核登簿; 发放权证。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应到不动产所在地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多数为原房地产登记受理窗口调整而来,与房地产交易窗口同址办公。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根据条例规定: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2、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3、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按照《条例》要求进行查验,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完成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会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什么叫不动产登记

注: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综合整理 具体政策以各地信息为准

更多用户关注的同类百科词条: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

拓展知识: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家在公租房生活网》系信息发布平台,家在公租房生活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

联系我们

400-800-88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296358331@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