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整理了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的程序知识,不管是了解相关知识,还是写作素材整理,都是理想的参考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操作方法
1、人民检察院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时,首先应当审查被拘留者是否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是否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防止社会危害性。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由办案人员提出,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决定。
2、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者所在地公安机关,被拘留者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执行。
3、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拘留的理由和拘留的地点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因妨碍侦查而无法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在附卷中说明理由;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在附卷中说明理由。所谓妨碍侦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伙在听到消息后可能逃跑、藏匿、销毁或伪造证据的可能性;犯罪同伙需要查证,但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等。所谓无法通知,是指客观原因,比如地震、洪水造成交通中断,或者被拘留者没有给出真实姓名和地址等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24小时内讯问被拘留的人,发现不宜拘留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原决定批准释放的负责人,并作出撤销强制措施的书面决定。对于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拘留的变更和解除。变更或解除羁押的条件为:1)被羁押人超过法定期限,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是,必须同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或者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即“需要逮捕,证据不足”,或者“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可以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2)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辩护人认为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3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投诉人。同时,侦查部门应将检查结果书面通知我院监狱检察部门。
延伸阅读
了解刑事案流程
1、侦查阶段(治安阶段)。
从一个人被逮捕到案件移送检察院这段时间,这个阶段称为“侦查阶段”,一般需要三个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后一个多月和被捕后两个月左右。现阶段工作重点是通过公安部门的调查,摸清案情的来龙去脉和基本事实。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公安机关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说,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的时间。
检察院审查案件后,会有三种情况:
(1)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检察机关可以将案件移送法院量刑。
(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检察院将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案件证据不充分、不确凿的,可以退回公安部门重新调查。
3.审判阶段(法庭阶段)。
现阶段,人民法院审查公诉案件后,如果起诉书中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应当决定开庭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第一审案件。
承担民事责任的年龄是多大
1.民事责任:民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但以收入为生活来源的自然人,也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刑事责任:14岁是刑事责任的界限。不满14周岁的人触犯刑律的,不承担刑事责任。14至16岁对某些罪行承担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的取保候审适用情形,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
3.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的妇女;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审结的,需要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