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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残疾的认定标准包括:伴有表b2二级残疾之一的重度面部毁容;全身瘢痕形成严重,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四肢运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功能丧失或完全丧失;双下肢高损,单上肢高损等。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严重的器官缺损或畸形、严重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特殊的医疗依赖、或大半生不能自理者。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严重器官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特殊医疗依赖、或不能自理者。
4、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单手全肌麻痹肌力2;脑脊液漏伴颅底骨缺损无法修复或多次手术失败;中度面部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主要关节中的一个关节运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丧失或丧失功能等。
5、五级残疾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失用、失写、失写、失认症;全身疤痕占体表面积50%,关节运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且为毁容标准之一;脊柱骨折后,有30多个脊柱侧凸或后凸,伴有严重的根神经痛(根据电生理检查)。
第6、6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丧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畸形小于30度伴有根神经病(电生理检查异常);一只简单的拇指完全缺失,或者另一只手缺失而没有拇指和两个手指;一个拇指的功能完全丧失,另一只手的两个手指的功能完全丧失。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全层颅骨缺损30cm2,或硬脑膜植皮面积10 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总疤痕面积30%;面部疤痕、异物或色素改变的植皮占面部的10%以上。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脚部分瘫痪肌力4级;一足部分瘫痪肌力3级;肺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严重缺陷标准之一;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积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级、9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导致颈总动脉、颈内动脉狭窄,支架植入或血管旁路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或轻度毁容第二标准;发际线边缘瘢痕性秃顶或其他部位秃顶,需要戴假发者等。
10、10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物依赖,能自理者。
延伸阅读
伤残鉴定赔偿基数
1.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伤残赔偿基数是指个人工资:即本人工资,指工伤或职业病职工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2.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民事赔偿)的伤残赔偿基数,是指被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一到十级伤残鉴定细则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伴有表b2二级伤残之一的重度面部毁容;全身瘢痕形成严重,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四肢运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功能丧失或完全丧失;双下肢高损,单上肢高损等。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严重器官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特殊医疗依赖、或不能自理者。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严重器官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特殊医疗依赖、或不能自理者。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单手全肌麻痹肌力2;脑脊液漏伴颅底骨缺损无法修复或多次手术失败;中度面部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主要关节中的一个关节运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丧失或丧失功能等。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废用不全、丧失书写、丧失阅读、丧失辨认能力;全身疤痕占体表面积50%,关节运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且为毁容标准之一;脊柱骨折后,有30多个脊柱侧凸或后凸,伴有严重的根神经痛(根据电生理检查)。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丧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畸形小于30度伴有根神经病(电生理检查异常);一只简单的拇指完全缺失,或者另一只手缺失而没有拇指和两个手指;一个拇指的功能完全丧失,另一只手的两个手指的功能完全丧失。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全层颅骨缺损30cm2,或硬脑膜植皮面积10 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总疤痕面积30%;面部疤痕、异物或色素改变的植皮占面部的10%以上。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脚部分瘫痪的肌力;一足部分瘫痪肌力3级;肺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严重缺陷标准之一;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积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9级伤残鉴定标准9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引起的颈总动脉、颈内动脉狭窄,支架植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或轻度毁容第二标准;发际线边缘瘢痕性秃顶或其他部位秃顶,需要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物依赖,能自理者。
哪些骨折属于十级伤残
1.骨折鉴定10级伤残为部分器官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物依赖或一般物依赖,无自理障碍。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的,可认定为10级伤残。
2.申请鉴定时,符合十级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骨折愈合后身体各部位无功能障碍的,可评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和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