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是中国的地级行政区的一种,属于第二级行政区划,指受其行政中心所在城市所管辖的全部地区,相当于西方国家的都市区。
自1983年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取代之前的省辖市之称。至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地级行政区的51%,取代“地区”和“盟”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截至2019年1月,地级市数量稳定下来,在总计333个地级行政区中,其中仅有7个地区、3个盟,地级市达到293个,占88%。
一般地级市的市委书记的行政级别有:普通地级市的市委书记,行政级别为正厅(局)级。一些市(州),其市委书记兼职所在省(自治区)党委的常委,因此其行政级别是为副省(部)级。
市委书记,全称中国共产党某某市委员会书记,指中国共产党设在市一级的委员会(即市委)负责人。市委书记是党在一个地方的执政代表。负责主持党的全面工作,组织市委常委会活动,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职责是管理一个城市“总揽全局”。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