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整理了法律基础知识知识,不管是了解相关知识,还是写作素材整理,都是理想的参考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法律基础知识》是王福军于2009年在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一本书。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于是组织专家学者,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试行)》中的《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大纲(试行)》编写了这本教材。全书分为导论、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它突出了能力培养的教学目的,每章一次练习可以帮助学生巩固基础知识。书中配有知识库和小工具包,新颖活泼,实用有教育意义。这本书不仅适合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德育教学,也是学生家长、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关心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人的参考书。
2、本书严格按照教育部2001年2月颁布的《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大纲(试行)》的要求编写,在内容组织上注重中职生的特点,采用案例介绍、法律描述、讲解的写作结构,突出实用性、生动性、思想性。这本书可以作为三年制和四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教材和辅导用书。
3、为了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德育教学,教育部颁布了《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试行)》。这本书是严格按照大纲中的《经济与政治基础知识教学大纲(试行)》写的。
延伸阅读
三叉戟黄有发结局
1.最终黄友发落网,郑成为“d荣保”案的污点证人,证明黄友发犯罪的事实,黄友发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2.剧情简介:被警方誉为“三叉戟”的崔铁军、许、潘三人在退居二线时遭遇大案洗钱。三叉戟再次面对20年前的对手,受到各种力量的挑战。为了解冻资产,金融巨头骗子不惜雇佣歹徒使用极端手段。
3.面对新的犯罪,“三叉戟”直面传统的工作方式,纷纷打出自己的看家本领。三叉戟的关系在对手巧妙运用越轨战术时分崩离析。然而,面对警察的职责,他们最终齐心协力,一举捣毁了金融犯罪集团。同时也将腐败的幕后黑手绳之以法,继续书写“三叉戟”的辉煌。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文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从事无照经营。
文章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和日用品,或者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不需要许可的便民劳动活动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不需要许可或者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协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5条
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
第6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7条
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查处。
第8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调查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责任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调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举报的电话、邮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接受举报,依法处理。举报实名的,侦查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10条
查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坚持查处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具备办理许可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监督、指导其依法办理相应的许可。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处涉嫌无照经营行为: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调查了解涉嫌无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相关资料。涉嫌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查封;对涉嫌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查封、扣押。查处涉嫌无照经营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
第12条
从事无证歌剧
阻挠查处部门查处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_____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调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18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9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伊春林蛙法律规定
1.为了有效打击和制止违规捕捉和出售野生林蛙,保护野生林蛙资源,根据《_____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伊春林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2.严禁捕捉野生林蛙,破坏其繁殖栖息地。未经批准捕捉野生林蛙或者破坏林蛙繁殖栖息地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从事驯养繁殖林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驯养繁殖林蛙许可证,否则禁止驯养繁殖林蛙。
4.林蛙养殖3年后,由养殖场现场提出申请,当地资源林业局和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现场检查评估。合格的林蛙经批准后可以捕捞。后捕商品林蛙只允许捕成年蛙3年以上,严禁捕幼蛙。
5.严禁通过封锁“干燥的亮子”来捕捉林蛙,这阻碍了它们的自由迁徙,影响了它们的繁殖。已经在农场建立起来的“干亮子”应该拆除;拒不拆除的,按违规捕捉野生林蛙处理。
6、经营林蛙及其产品必须依据证明林蛙合法来源的文件或材料逐级申请林蛙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数量、期限、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从事林蛙经营的经营者必须建立林蛙购买登记档案,逐一登记林蛙购买的时间、数量、来源和渠道,并附证明材料备查。违反规定的,按违规经营林蛙处理。
7、运输林蛙必须凭《中国林蛙养殖许可证》复印件、《中国林蛙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地资源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到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办理运输证明。否则按《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8、各地对辖区内的林蛙养殖场采取逐户清查的形式进行全面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要依法吊销养殖许可证。保留的养殖场应当建立电子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局(市资源林业局)。
9.为促进中国林蛙种群的恢复和发展,市政府将根据野生中国林蛙资源情况,及时实施停止捕捞中国林蛙的恢复期制度。在恢复期间,所有林蛙养殖场将停止对林蛙的捕捉和销售,只允许进行林蛙养殖和管理活动。
经营单位收购、加工境外收购的林蛙,必须以运输证明、检疫证明为来源证明,并报当地资源林业局和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加工。否则,未经许可,不得收购加工野生中国林蛙。
10.地方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工商、新闻等部门,在林蛙恢复期和林蛙出河入河年度季节,对当地林蛙保护管理情况进行集中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林场、乡镇捕捉野生林蛙的行为。对于捕捉林蛙的“干燥亮子”设置,有必要找到一个要拆除的地方,并找到设置者
同时,还要检查集贸市场违规出售林蛙和宾馆饭店违规经营林蛙的情况。对破坏野生林蛙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