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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用手臂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其他恶劣情形。
2、追逐、拦截或者侮辱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强行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侵占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延伸阅读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操作方法
1、什么是寻衅滋事罪: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破坏社会秩序的有害后果,并希望这种后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求,如嚣张跋扈、寻欢作乐。伤人罪、抢夺财物罪、破坏公共财物罪、侮辱人格罪等几乎没有客观区别。以及伤害罪、抢劫罪、破坏财产罪等。要区分斗气和上述犯罪,关键在于主观动机。因贪欲违规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或者报复故意毁坏大量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挑战社会,故意破坏公共秩序,公然抢劫或者破坏公私财物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则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2、主体要求: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3、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规定为: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侮辱或者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的。强迫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4、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和人们在生活中应该遵守的共同原则。寻衅滋事罪大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往往对公民的人身、人格或者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寻衅滋事罪一般不侵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主要指向公共秩序,挑战全社会,藐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寻衅滋事罪的四大立案标准
操作方法
1、行为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社会心理危害的程度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确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取公开或有组织的方式。
2、行为的直接有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的结果是行为直接损害社会。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等。是决定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当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时,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麻烦活动当然比晚上在野外的危害更大。
4、演员的一贯表现。演员一贯的表演表现出演员的主观恶性,决定了演员改革的难度。也是确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操作方法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对他人行使有形权力,造成他人身体痛苦的行为。换句话说,殴打相当于外国刑法中的狭义暴行。也就是说,殴打应该直接对人体施加体力。只要对人体施加物理力,即使不与人体接触,也是殴打。在我国,殴打不是伤害罪未遂,所以殴打不以造成伤害的危险为前提。换句话说,如果一个行为只能对他人造成身体上的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那也是殴打。如果行为人对事物施加体力,从而对人体施加强大的身体影响,则不应认为是殴打,因为他不对人体施加体力。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的权力。因为寻衅滋事罪是补充性的,殴打不以造成伤害(轻伤以上)为前提。偶然性一般是指即使犯罪者是理性的,殴打行为也没有普通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理由和动机。在我国现阶段,确立轻微伤害罪是不可能的。所以刑法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是否恶劣,要围绕侵害或威胁法益的程度来判断。司法机关必须注意,殴打他人的“任意性”不能评价为情节恶劣;只有殴打行为兼具随机性和不良性,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2、追逐、拦截、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一般是指阻止他人在某一场所停留的行为;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移动场所的行为。显然,这两种行为都是阻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追逐和拦截可以通过暴力或威胁的方式进行。辱骂是指用言语给予他人鄙视的价值判断。虐待不需要特定的对象,虐待普通人也可能构成虐待本罪。对不良情节的判断必须着眼于侵害或威胁法益的程度。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他人轻伤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用武器追逐、拦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以情节恶劣论处。与刑法第293条第1项相比,第2项的要求似乎更为宽松。因为第一项要求不仅要打别人,还要“随机”、“情节恶劣”;第二项只是在行为之外设置了“情节恶劣”的限制条件。但在犯罪与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两种类型的犯罪不能有不同程度的解释。所以一般来说,第二次犯罪的情节应该高于第一次犯罪的严重程度。
3、强行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行或者强占是违背他人意愿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可以表现为抢夺财物或者强制他人交付财物。财产应作广义解释,包括财产利益。财产损害是指造成公私财产使用价值减少或丧失的一切行为。就财产损害而言,任意性是指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侵占公私财物是指一切不正当、违规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与否,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毁损、占有的财产数额、胁迫程度、任意程度、行为次数等来判断。由于本罪的综合特征,其保护利益并非纯财产,因此本行为的结果不限于财产损失。如果强迫他人自杀,也可以评价为严重案件。同样,在自由市场中,敲诈勒索或者随意损坏他人商品的行为,导致他人被迫放弃在市场上经营,或者难以在市场上顺利经营的,也应当评价为情节严重。强行、任意损毁、侵占大量公私财物(是否犯其他罪,另当别论),当然是严重案件。
4、在公共场所制造事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的人或者大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骚乱和暴乱是指以语言和行动的手段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使公共场所的活动无法顺利进行,或者妨碍未特定人群或多数人在公共场所的有序活动。骚乱的行为应该是煽动性的、扩散性的和扩大性的,而不是简单地影响公共场所的局部活动。比如a和b在电影院看电影,因为争座而打架斗殴的行为不能评价为闹事行为。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几个人一起闹事,但本罪的成立不以几个人共同实施为前提。换句话说,寻衅滋事罪不是必要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