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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再审审查时间为三个月,是否立案,三个月内决定。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延长无期限。无论是否允许再审,法院都会做出裁决。
2、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责令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驳回申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我院院长批准。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除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以外,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提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延伸阅读
判错案的法官怕再审吗
1、看判决是怎么错的,如果是观点,应该说对法官影响不大,他们不会担心。
2.但是,如果发现法官故意错判,或者犯了重大错误,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法官当然会处理。严重到追究刑事责任。我当然不希望重审。
大理寺和刑部的区别
操作方法
1、隋唐:隋唐时期实行三法司制,即刑部、大理寺、御史台。遇有大案要案,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侍郎,连同御史中的程,都由三位大使来处理。这一时期刑部的权力比较小,大理寺的权力比较大。刑部:复查大理寺审理的案件,有权处决七级以下的平民和官员。大理寺:大理寺是案件的主审部门,相当于最高法院。御史台:负责监督文武官员,可以参与重大、特大案件的审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中高层并不在刑部和大理寺的管理之下,而是由门下省直接监管。宋朝以后,门下省的权力基本被掏空,官员的审判权和处罚权也归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
2、明清:明清仍实行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大法科制。遇有大案要案,由三庭会审,又称“三庭会审”。在此期间,刑罚权开始增加,大理寺的刑罚权逐渐减少。刑部:代替大理寺,刑部负责审判业务,清朝刑部也有复审和处罚。刑罚执行权。大理寺: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冤假错案的批驳与平反。到了清代,大理寺的职权进一步衰落,只有审查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的能力。都察院:监督司法机关,有权“大决策,小决策”。清朝都察院也参与了秋审和热审,并负责监督官员
民事错案纠正有时效吗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2年。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3.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4.法院和检察院的内部监督程序没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