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食物中毒,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等级区分如下:
1、一般事故:一次中毒人数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较大事故: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重大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二责任人;伙食职能部门负责人、总务主任是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负有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直接责任。
学校内的食堂向教职工供应的食物引起的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当追究学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