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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改名字
此八字,上面有姐姐或则妹妹,与父亲的关系不是很好,或则说很少见面.乐意帮助别人或关心他人, 甚得人缘.
因缘,呵呵,小弟技术不好,不过照我看,夫妻关系不好,有话不投机的可能,严重时可能有离婚在娶之象.妻子多半外地的,而且和你缘牵浅.与异性缘份薄,和配偶缘份薄。一般来说婚姻不顺,很难找到对象。婚后夫妻一般不常居住在一起,容易两地分居生活。如果夫妻两个经常在一起,就会感情很淡漠。
财.难聚财,有钱容易花掉.(具体不好算,这必须要反馈才好算的)
成人改名字需要哪些手续办理
结婚典礼上改口叫爸妈,给了红包才算,结婚前的的过程老人们会给你安排好的
成年后怎么改名字?
一、变更姓名申请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请。
2、户口本。
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二、变更姓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公民改名需要持相关证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成年人改名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2、理由要充分。
3、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
《中华人民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户口登记条例
百度百科-改名
成年人想改姓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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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以后还能改名字吗?
18岁以后能改名字。
一、改名条件:
1、成年人或者是在父母的同意监督下
2、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3、理由要充分
4、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5、16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二、《中华人民宪法》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1、对18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
2、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
3、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也就是说你要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户籍股登记,当然要带户口簿。投档案后大约15或7个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户口簿里面会写你曾用名是什么,现名是什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改名
姓名成年了还可以改吗?
身份证更改姓名要趁早,若成年后更改姓名后会非常的麻烦。首先是自己不习惯新的名字;以往学籍档案、履历等当中都是以往曾用名,人事任命、入职等会有困难;同时在更改姓名后在社交网站、APP、朋友、同事等当中都要重新启用新的名字,而且、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还需要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户籍证明,学校证明,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明)即可,如父母离异的也只需要监护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姓氏和姓名,无须以前那样需要离异的父母双方均同意。
公民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和公民的户口变更登记由于受客观情况变化,为使原有的登记内容符合实际情况而进行的 一项登记。户口登记具有法定效力,变更只能申请户口登记部门依法进行,公民不能自行改动。
(1)姓名变更。学龄前儿童姓名变更可口头申请,由民警自己掌握。 10 周岁以上儿童 应征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上学后至 18周岁的公民要变更姓名,由所长审批。 18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依法被剥夺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