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诺的意思是什么?行政允诺,又称为行政承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或者不采取行政措施,具有法律效果的单方意思表示。
行政奖励,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通过赋予物质、精神或者其他权益,引导、激励和支持行政相对人实施一定的符合政府意图的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二者虽然都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面向将来的行政行为,都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但其区别依然较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二者的实施条件不同。
行政奖励行为,一般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条中的举报违法奖励。《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1条对举报违法奖励的进一步规定,并对奖励的范围,奖励的对象,奖励资金的来源等进行了明确,且该奖励不适用于税务人员及财政、审计、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允诺行为,对于合法性的要求相对宽松一些,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良善行政的要求即可。当然了,这种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肯定要求比民法上的“法无禁止即允许”的要求严格的多。
二是,二者实施的行为目标和意旨不同。
行政奖励的目标和意旨重在激励,特别是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人给予奖励。
行政允诺的目标和意旨重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既包含对重大贡献、突出事迹的人的激励,也包括对作出一般性特定行为给予的奖励、肯定和褒奖。
三是,二者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不同。
行政奖励目的在于激励先进,故需要对奖励对象、奖励范围、奖励资金来源等作出规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层级较高,一般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
行政允诺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对于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先进性、是否具有推广性,并非考虑的重点,故而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一般是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观点来源于:江必新、梁凤云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373-3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