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成立由学校领导、招生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9年面向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最终招生人数及招生专业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 学校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上线不平衡问题,严格按照教育部、各省级高招办规定录取符合条件的生源。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招办的有关录取规定确定。
第十条 对于进档合格考生,依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若同一轮投档中出现同分情况,理科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顺序排序录取;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顺序排序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或第一轮投档的考生;未能满足专业录取条件的考生,如填报“服从专业调剂”可调剂到相应未满专业;如未填报“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
第十二条 对于进档考生,英语、汉语国际教育、酒店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自贸区贸易管理与服务)、工商管理(国际产能合作服务)、等六个专业按考生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俄语专业按考生高考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会计学、财务管理、经济与金融、金融科技等四个专业按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