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19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阳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南阳理工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南阳理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南阳理工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1653
第六条 办学地点
1.校本部:河南省南阳市长江路80号
2.师范学院:河南省南阳市七一路587号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办学特点:南阳理工学院是一所以工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本科院校,学科涵盖工学、理学、医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艺术学、教育学等9大学科门类。
第十条 南阳理工学院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南阳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南阳理工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南阳理工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再监督。
第十三条 南阳理工学院2019年面向全国28个省(市、区)招生。招生计划分配原则按照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通知精神,稳定招生规模和生源范围,优化调整专业结构,统筹考虑学校在各省(市、区)的区域均衡、生源数量质量、往年录取情况等因素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在各省(市、区)的招生专业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预留计划使用原则:主要用于录取同分考生、顺延录取平行志愿投档时超过计划的进档考生和生源质量调控。预留计划使用办法:预留计划的使用经我校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使用。
第十五条 计划公布形式: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学校通过招生简章及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1.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等全面衡量的录取原则择优选拔新生。
2.对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批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
3.对不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批次,按照“志愿清,专业清”原则进行录取,即志愿优先,学校对报考第一志愿的考生,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
4.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单科成绩顺序择优录取;单科成绩也相同,则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第十八条 高考附加分:原则上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
第十九条 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录取原则如下:
1.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录取。
2.浙江省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3.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科目为2B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