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阳光高考》精神,切实维护考生和院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结合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的现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主管部门:北京市教委。
第三条学校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西关路。
第四条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经教育部(教发函[2005]64号)、北京市教委(教冀[2005]31号)批准成立,是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联合举办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贯彻落实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五条 学院主办单位是北京邮电大学与北京雪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性质: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录取类型包括:普通本科招生、艺术类本科招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授予校名“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取得毕业证书并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的人员,发布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教育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择、公开透明原则,综合评价、概述、首选,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北京市教委发布的统一招生计划招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各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各地区学生综合情况制定、各专业招聘来源计划,跨省(自治区)、各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公示。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预留普通专业招生计划,不超过计划总数的1%;储备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不超过艺术类计划总数的15%,主要用于控制生源质量,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
第十三条 高考改革省份考生须按照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当年我院各专业(类)选题要求报考我院。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本地区各省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招生政策和备案原则受理学生电子档案,存在平行志愿服务一次备案后,为剩余计划征集志愿者;序贯自愿入院,当第一批报考我院的志愿考生人数不够时,我校将依次接受后续志愿候选人。
第十五条 按相关政策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根据政策加分后的成绩预分类专业,确定参赛候选人的专业方法是:得分优先,无专业水平差异。
第十六条报考学院英语专业的考生,我们学校不要求口语考试成绩。学院不再单独组织面试和口试,而且对英语单科没有要求。
第十七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程仅以英文授课。
第十八条 软件工程专业第一外语为日语。
第十九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按考生所在地招生部门规定的艺术类本科批次录取。考生高考成绩必须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条 学院直接使用,由省招生办组织美术专业考试成绩(简称“省考”成绩),学院不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简称“校考”)。获得省考美术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可填写表格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艺术)志愿服务。入学时,省招办按照当地备案政策统一备案后,学院将根据入档考生的综合成绩(专业考试省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名,综合考虑、智慧、身体及其他方面,综合测量、首选。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无单科要求、无外语限制、无性别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考生身体条件要求和教育部要求、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招生体检乙型肝炎项目考试的通知》。数字媒体艺术色盲、色弱者不被本专业录取,数字媒体技术专业不招色盲考生。新生入学后须接受体检,任何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欺诈行为的人,取消资格。
第二十三条 被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有违法行为、违纪,取消资格。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