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照教育部及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对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进档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对非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且兼顾专业级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设定为“3、2、0”,即专业1、2,2、3志愿之间的级差分别为3分、2分,其它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的原则,在同等情况下着重参考外语、语文成绩进行择优录取。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填有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学生专业志愿意向进行调整,调剂到其它缺额专业并择优录取;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凡符合国家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条件,经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投档给我校的考生,对其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对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