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2022年招生条例》已经公布,主要包括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励和补助金等信息。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
新疆农业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校本科正规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新疆农业大学招生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学校名称:新疆农业大学
学校代码(国家标准):10758。
第三条新疆农业大学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的多学科农业高等学校。学校原名八一农业学院,是王震将军在毛主席和中央军委的同意下,在总理的亲切关怀下,于1952年8月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步兵学校的基础上创办的。它是新中国成立后在新疆建立的第一所本科院校。1958年底,划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更名为新疆八一农业学院。1995年4月21日,更名为新疆农业大学。2012年,被选为西部高校基本能力建设项目。2014年,由国家林业局(现国家林业和草原管理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建设。新疆农业大学秉承“屯垦戍边办大学、稳定新疆、振兴新疆、培养人才”的办学宗旨,“明德笃志、励学争商”的校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生产相结合”的办学方针,依法治校,努力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现代大学。
第四条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新疆农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新疆农业大学普通高考招生级别为本科。招生形式为全日制教学,学制为4年。交通运输(中外合作)专业学制为5年,动物医学专业学制为5年。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八条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新疆农业大学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
第九条新疆农业大学招生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的招生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
第十条新疆农业大学招生批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疆农业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建档比例。档案募集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者所在省份的生源情况,确定档案募集比例。
第十二条进入档案馆的考生在通过思想政治道德检查和身体健康检查后,应当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安排有专业志愿者的考生,即填写专业志愿者的优先顺序高于服从调动的考生;如果报考成绩相同,理科考生按照数学、理科综合和语文单科成绩由高到低的原则录取,文科考生按照语文成绩由高到低的原则录取,文科综合成绩和数学单科成绩。
第十三条凡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规定加分要求的考生,由我校按照规定予以录取。
第十四条享受照顾政策的候选人,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范围按照候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我校公共课的外语课程为大学英语。外语为非英语的考生应仔细填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交通与土木工程专业的外语课程为俄语。
第十六条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5分;申请中英本科国际教育项目:经济与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会计、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单项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申请数学和应用数学专业的考生,其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第十七条我校注册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考试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专业按照自治区《汉语与汉语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的有关政策实施。“贫困农村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是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的相关政策实施的。
第十九条我校为中英本科生提供国际教育课程:经济与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会计、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交通(中国3年+俄罗斯2年)、土木工程(中国3年+俄罗斯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