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重庆市)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重庆市)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重庆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

  (二)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万盛经开区的城市建成区。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其他区县(自治县)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五、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在本市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八、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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