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如果发现存在不符合标准制定基本原则的情形,应追究企业法律责任,主要有3种:责令限期整改、废止相关企业标准、撤销企业标准编号。
责任追究主要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2种方式。笔者认为,将上述3种责任追究按照行政处理方式执行为宜。理由在于:一是对如何执行上述3种责任追究,《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比如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期限如何确定,整改期限存在超过行政处罚办案法定期限的可能等,缺乏明确标准;二是废止相关企业标准、撤销企业标准编号是以责令限期整改为前提,这不仅是对企业的责任追究,更要具有社会警示作用。因此,探究行政处理基本规范要求,对于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责令限期整改须注意的规范要求
依据《标准化法》第39条、第42条的规定,限期整改不符合标准制定基本原则的情形主要有3种:一是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二是企业标准达不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法定要求,特别是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的具体要求,对企业标准“重点检查标准的标准化对象是否属于国家发布的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别,属于淘汰类别的,则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三是企业未依照相关规定对企业标准进行编号。处理上述几类情形时,需注意《整改通知书》的出具、合理确定整改期限等方面。
首先,《整改通知书》载明的内容要完整。出具的企业标准《整改通知书》,除在内容上事项清楚、依据充分、要求合理以外,还要能成为采取下一步行政处理的有力证据。具体包括:一是基本告知内容。告知当事人不符合标准制定基本规则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改正的期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执法人员姓名、联系方式。二是逾期不改者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的内容。逾期不改的,将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废止该企业标准,并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三是报送整改回复材料的内容。要告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整改工作情况进行回复。对要求修订企业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时限提供新修订的企业标准文本,以及在服务平台上重新声明公开新修订企业标准的相应截图;对要求废止企业标准的,企业应提供废止企业标准的文件,以及在服务平台上声明公开企业标准自行废止的相应截图。必须要求企业按时提供整改材料,以此确认执法工作是否终结,否则就要采取废止相关企业标准或撤销企业标准编号的处理方式,确保执法到位。
其次,整改期限的确定要合理。《标准化法》仅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理方式,对整改期限没有具体规定。从执法实践看,较为常见的整改期限通常在7至15个工作日。笔者认为,整改不符合标准制定基本原则的情形,如果内容清晰、改正易行,可参照这一期限。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目前对企业标准是否达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要求认定原则较为单一(仅要求不属于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别即可),如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标准确实存在不符合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要求的其他情形,按照合理性原则,应组织专家对整改事项的性质、难易程度进行论证,确定整改期限,并得到企业的认可。
再次,要同步向社会公示。按照《标准化法》规定,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将《整改通知书》送达企业的同时要上传到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废止时须注意的规范要求
《标准化法》第39条规定,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废止相关企业标准。其主要情形有2种:一是规定期限内,不按要求提供整改回复材料,且在服务平台上未发现符合整改要求的、新修订的企业标准;二是规定期限内,无正当事由,提供的新修订企业标准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视为逾期未整改,应当予以废止。在处理此类情形时,需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面向社会出具《关于废止企业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是具有监督检查通报和社会警示双重作用的行政文书,《通告》的作出应基于企业标准不符合标准制定基本原则,且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事实。通过向社会公示废止该企业标准,有助于规范企业竞争行为,避免公众权益受到侵害。《通告》在内容上应载明当事人企业标准不符合标准制定基本规则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逾期不改的情况和废止的依据,及如果继续执行废止的企业标准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通告》须由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并将文本上传到服务平台。
其次,对提请废止企业标准审查要严格。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市、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提请废止的企业标准,一定要审核全部过程材料,特别是对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材料需严格确认,并与服务平台公开的信息比对无误,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撤销企业标准编号须注意的问题
《标准化法》第42条规定,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需要撤销企业标准编号,其主要情形有2种:一是规定期限内不按要求提供整改回复材料,且在服务平台上未发现符合整改要求的、新修订的企业标准;二是规定期限内提供的新修订企业标准编号达不到整改要求,视为逾期未整改,应当予以撤销。
处理这类情形时,应面向社会出具《关于撤销企业标准编号的通告》,在内容上应载明当事人企业标准不符合标准编号规则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逾期不改的情况及撤销的依据,并说明被撤销标准编号的企业标准不能继续在各项活动中使用。《关于撤销企业标准编号的通告》须由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并将文本上传到服务平台。
进行行政处理不是执法最终目的,更重要的是帮助企业学法、懂法,更好地掌握标准制定规则,助力企业运用标准化提升核心竞争力,优化产品与服务质量。
(本文作者系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凯
原文刊载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2020年第15期)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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