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重庆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有一条引起大家的关注:
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很多人都以为这个是新出的规定,其实不然。哺乳假早已有之,不过因为它和产假不同,不是国家硬性的规定,必须用人单位批准,所以能够休到的人寥寥无几,甚至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还有这类假。
作为一个人力资源从业者和两个孩子的母亲,对于女职工“三期”相关的假期规定总是特别敏感,也了解很多女性在产假方面遇到的困境。这次的新规自然是对职场妈妈的利好,但执行的过程中怎么落地却还需要实践的检验。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关于产假、哺乳假的那些事。
一、产假、哺乳时间、哺乳假的区别
目前我们国家关于女职工产假及其相关假期的规定主要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各省市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或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产假大家都知道,《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剖宫产就属于难产,所以剖宫产可以多休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哺乳时间则指女职工生育后,在婴儿一周岁,即哺乳期内每天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所以哺乳时间是不脱产的。
这个是硬性规定,并且不管是不是母乳喂养,每位妈妈在孩子一周岁之内都享有这个哺乳时间。
即使是人工喂养的母亲,在孩子一周岁之前也享有哺乳时间
而哺乳假则是类似于产假,可以脱产休。
一些省市在国家上述有关哺乳时间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哺乳假: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如果确有困难,经单位批准可以在哺乳期内休假(脱产)。
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其中六个半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支付,哺乳假延长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工资的70%支付。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企业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支付哺乳假工资。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哺乳假期限为半年。
二、我国的产假时间与其他国家相比不算短
1.我国的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的产假时间是98天,但各省市在此基础上基本都有所增加。部分省市产假具体天数可以参考下表:
2016年实行二孩政策后,部分省市调整的产假天数
未实行二孩政策以前,大部分省市有个晚育奖励假,有的省份例如广东,对于独生子女还有奖励增加的产假35天。
我当年生大宝时在长春,吉林省的规定是在国家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晚育假(超过25岁算晚育),因为我是剖宫产,增加15天,所以一共休了143天。
实行二孩政策以后,各省市产假政策都有所调整,比如我目前在西安,根据陕西省2016年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我生二宝可以享受的产假一共是183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其他国家的产假时间
对比世界上其他国家,咱们国家的产假时间其实不短,尤其是很多省份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基本都增加了30—60天。
以美国为例,妇女基本不休产假,产后几天就要上班,与其他发达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所以美国有不少妇女会在生完孩子后选择做全职妈妈。当然美国本身的市场体制决定了美国妇女“退出和进入”劳动力市场相对比较容易。
纵观各国产假政策,北欧的丹麦、瑞典等国家的产假最长,达52周或以上;产假最短的是埃塞俄比亚,仅45天。大多数国家的产假都在14周左右。
产假比较长的一般是欧洲国家,因为欧洲整体的福利制度比较好,能够很好地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
北欧高福利国家的产假时间普遍都在半年以上
根据《全球社会保障》对136个国家的产假进行的统计,一些典型的国家产假天数为:印度 135天;日本 98天;韩国90天;巴西120天;法国140天 ;德国52周;意大利22周;南非12周;古巴52周。
三、 目前产假的执行并不尽如人意
咱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育龄女性有很完备的保障,但是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却未尽人意。
我自己先后在两家国企工作过,国企对于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一般都很严格,基本都能够完全享受到应有的假期,但是很多非国企就不一定了。
我有一个朋友,和我一样都是做人力资源的,生孩子之前在一家房企(属于比较规范的公司,各项职工保障也做得比较到位)工作,怀孕之后七个月主动辞职了。
因为工作量比较大,就是孕期也没法减量,减量就意味着减薪。而且她也知道,一旦回去休产假,再回来工作基本就被边缘化了,这是公司的“潜规则”,所以她选择了主动辞职,没有享受她应有的产假待遇。
另一个朋友在一家合资的药企做检验,因为怀孕不能接触那些试剂,就要求调岗。但是人资部门的人不断地跟她谈话,明里暗里劝她主动辞职。
一些公司在得知女职员怀孕后会劝其辞职
因为她考虑到还有生育保险报销及生育津贴等一系列保障,就不肯辞职,问我怎么办。
我就跟她说,你不辞职,谁也没办法逼你辞,如果公司不给你调岗,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朋友说以前她们同事有去仲裁的,最后还是离职了。中间牵扯的太多,即使仲裁赢了 ,自己在公司也不一定能待得下去。
我说即使仲裁赢了你还是要离职,最起码能得一笔补偿费用,如果不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那就什么也得不到。
作为一个HR,我在专业范围内给了她建议,但是说实话,大多数人对于选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没有充分的认识,人情世故牵绊太多,怕“撕破脸”。最后我朋友还是选择了辞职,没有去仲裁。
这就是法律规定与现实世界的摩擦,其实我们很多怀孕的女性在职场上都遇到过这种歧视,但是真正能勇敢的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很少,因为觉得“耗不起”。
所以,真正能享受到政府规定的完全产假天数的人只占职场女性的少数,更不要说额外的哺乳假。
我生大宝时,因为孩子夜间起来次数很多,睡眠严重不足,曾向单位申请过哺乳假,但是领导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个假,不给批,最后在我的坚持下,给批了两个月的无薪事假。后来为了照顾孩子,我选择了辞职。这还是在国企里,非国企的情况可想而知了。
大宝夜醒次数多,导致我睡眠严重不足
这次重庆发布的哺乳假规定,与其他省份之前的规定相比,最重要的一点是没有提到“确有困难”或者“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
也就是说,前提条件宽松了很多。只要本人认为有必要,就可以申请,但是用人单位批不批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操作上的难度,对用人单位来说,延长哺乳假等于增加用工成本, 以后在雇佣女职工时肯定会更加慎重,而对于女性来说,有这样的政策自然是值得欢欣鼓舞的事情,但能否享受到这样的福利却是无法保证的事情。
尽管现在的状况不是那么尽如人意,但相信随着国家的发展进步,职场妈妈们一定都可以享受到应有的产假待遇,即使我们暂时享受不到,我们的女儿,我们的孙女儿,总有一天,也会享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