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拓展:
经济实用房
法律分析:经济适用房建成后,用于出租的,不用缴纳契税;对外销售后转移产权的,需要缴纳契税。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经济适用房是什么房?可以买卖吗?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用地一般实行的是行政划拨,免收土地出让金,并且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的也是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坚持保本微利,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
所谓“经济适用房”顾名思义,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指的是其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中低收入家庭能够承受;适用性指在住房设计和建筑标准上强调使用效果。除了这两点之外,“经济适用房”还具有社会保障的效果。
对于“经济适用房”,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经济适用房”带有社会保障的性质,能不能正常出售呢?对于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将“经济适用房”进行分类区分:
一种是经济适用房已经住满5年,这种情况下的经济适用房是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的,但是需要按照补交综合地价款。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与此相对还有一种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这类住房的限制性条件比较多,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那么对于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巨大争议。
有观点认为,认定有效说,认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但该规定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是效力性规定而是管理性规定,不能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认定无效则认为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即上市交易,违背了政策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由于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在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所以在对此类经济适用房进行交易时建议双方谨慎交易,并约定好相应的风险负担。
拓展知识:
经济实用房
通常情况下为个人和国家按份共有,故又称为共有产权房,是具有回迁性质或安居性质的住房。上市交易的条件是:产证登记日期满5年, 并需要住房所在地的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具可上市交易的凭证, 持该凭证到交易中心缴纳契税并换取新的产证后方可上市交易。
经济实用房
什么是经济适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