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为确保稳妥推行,《暂行办法》按照保基本保必须、先试点后推广的思路,实施范围定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高新区等中心城区,本市其他区(县)仍执行现行的租赁补贴政策,待试行成功条件成熟后,再逐步适时向全市范围推开。
(二)补贴对象。《暂行办法》将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由本市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为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和公交司机、环卫工人。
(三)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本市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的准入条件和申请审核程序仍按原有政策执行,同时,对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审核时间等《暂行办法》有新规定的,按《暂行办法》执行。
(四)准入条件。申请租赁补贴,主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本市户籍(公交司机、环卫工人不限户籍);2.在中心城区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且处于在缴状态(补缴不计算连续);3.家庭收入、财产、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4.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5.在中心城区租房居住。
一是收入准入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单身家庭不高于70%(如:我市2019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939元,60%即1900元/月,70%即2200元/月)。二是财产准入条件,申请家庭无机动车辆(含无1年内过户的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无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等。三是住房准入条件,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无住房。
(五)补贴标准。一是补贴面积,1人户20平方米/人、2人户及以上15平方米/人,每个家庭补贴面积总和不超过60平方米。二是补贴系数,补贴系数共分3档:普通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5;人均月收入高于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含),但低于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2倍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0.8;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补贴系数为1。三是补贴期限,本市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见义勇为人员、残疾人、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等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的特殊住房困难群体;公交司机、环卫工人无补贴期限。其余补贴对象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60个月。四是补贴金额,家庭每月租赁补贴金额指导标准为:不低于20元/平方米,不高于25元/平方米。
(六)申请地点。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用工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并由用工单位向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申请。
(七)申请材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重庆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意授权住房保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其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租赁补贴需核查的事项及对审核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收入情况等材料。本市其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婚姻状况材料;2.劳动合同;3.中心城区房屋租赁合同;4.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见义勇为人员、残疾人、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应提交身份认定的相关证书、证件材料。可通过信息共享核查的申请材料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供。
(八)审核程序。租赁补贴的审核程序为“两审两公示”,即初审、复审、初审公示和复审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人租房、人口情况的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九)动态核查。一是保障对象主动申报,保障对象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主动向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化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未主动申报经查实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追回其不应当领取的补贴。二是职责部门主动核查,每次发放租赁补贴前,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房屋租赁等情况再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不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
2022重庆租房补贴申请指南
一、申请地点
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用工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并由用工单位向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重庆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意授权住房保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其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租赁补贴需核查的事项及对审核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收入情况等材料。本市其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婚姻状况材料;2.劳动合同;3.中心城区房屋租赁合同;4.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见义勇为人员、残疾人、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应提交身份认定的相关证书、证件材料。可通过信息共享核查的申请材料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供。
三、审核程序
租赁补贴的审核程序为“两审两公示”,即初审、复审、初审公示和复审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人租房、人口情况的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四、动态核查
一是保障对象主动申报,保障对象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主动向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化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未主动申报经查实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追回其不应当领取的补贴。
二是职责部门主动核查,每次发放租赁补贴前,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房屋租赁等情况再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不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