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工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995
第六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同时举办专科教育。
第八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九条 人才培养定位: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条 办学目标:建设成为“学生喜欢、教师热爱、社会认可”的优质民办本科高校。
第十一条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青岛,面向全国,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二条 办学理念:学校以学生为本、办学以教师为本、教育为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 校训:胸怀天下,造福人类。
第十四条 颁发证书: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达到要求的本、专科毕业生可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授予青岛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名校孕育、兵团基因。青岛工学院原为2005年建校的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是由中国海洋大学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属的青岛伊力特德泰科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独立学院。2011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更名为青岛工学院,于2016年顺利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学校传承中国海洋大学的优良办学传统和“高标准、严要求”的治学理念,发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艰苦创业、无私奉献、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的优良传统。抢抓“一带一路”建设机遇,全面启动学校与兵团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实习基地、就业基地、科技示范基地、急需人才培养基地(联合申报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定向培养专业人才等工作。
第十六条 治学严谨、管理规范。学校明确了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定位。构建“教学(人才培养)、科研(科技研发)、生产(加工生产)、销售(产品销售)一体化”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理论讲授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政治、军事、体育教育与素质、体质提升相结合,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科研活动与培养创新意识相结合的“五结合”育人方式。学校开展“教学基本功竞赛”和“十项教学奖励”评审,完善“全方位、立体式”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师资雄厚、教研结合。学校现有教职员工719人,其中专任教师565人,聘请校外教师141人,副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