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对土壤污染进行风险管控和修复的
相关单位需要具备“专业能力”
一旦违反评估规定
出具虚假报告等
将承担啥法律责任?
1月1日起已经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对此作出了规定!
第四十三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直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 释 义 】
本条是关于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专业能力与义务的规定。
一、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应具备相应专业能力
针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行业的情况,本条规定对相关从业单位提出了专业能力上的要求。“专业能力”,一般要求从业单位要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所必需仪器设备、场所,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等,能够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有关标准和技术的要求,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能力。
二、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报告负责
为了规范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的行为,本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本法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上述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述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规定的业务。
此外,上述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