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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绣鞋垫、串手珠的手工兼职背后,是18万多人被骗、涉案金额高达131亿元的骗局……
做点轻松的手工活
就能至少日赚100元
多交入职费还能晋升管理层
这样的好事
心动之前可要擦亮双眼
金玉其外
内里却隐藏着一个上亿元的阴谋
“轻松”的兼职
2018年,方某梅偶然间在网上看到一则兼职招聘信息,说是做手工活就可以赚钱,她立刻动了心。
“ 公司设置了三个档次的‘入职费’,兼职488元、代理688元、总代988元
,做代理可以通过招收新人拿提成,差不多可以拿到新加入人员‘入职费’的60%左右;如果做总代,除了可以拿提成,还可以在招收满100个新人后晋升为组长,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责,每月领固定工资。”
方某梅交代。
方某梅交了988元的入职费用,准备大赚一笔。
交了“入职费”没几天,她就收到了公司寄来的手工活半成品,包括手珠、鞋垫、抱枕等。按照公司招聘时的说法,她只要用针线将鞋垫、抱枕上的图案绣出来,然后将成品寄回公司,就可以得到报酬。
事实并非如此。
“鞋垫和抱枕很难绣,就算我一直不间断绣,也要4到5天才能绣完一双鞋垫。如果把公司寄来的半成品全部绣完, 需要不间断绣一个多月,而报酬只有100多元
。”方某梅交代。原来公司是故意把非常难绣的半成品寄给他们,目的就是让他们无法完成,为领取报酬设置障碍。
发给被害人的半成品
被害人詹某对此深有感触,“在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中,需要做的手工活都是非常容易的,而实际收到的半成品非常难绣。我尝试了一下,估计一个月都绣不完,投入和回报明显不划算。”
但由于被骗金额不大,詹某没有选择报警。
走向“高层”的道路
当方某梅发现绣手工活无法赚到钱后,她开始招聘新人。
“会发一些广告,内容一般是‘手工活简单易做,在家就能赚钱,随机发货简单手工’等。”
方某梅交代,“1个月我就招满了100人,除了可以拿每个新人‘入职费’的提成,还晋升为组长,每月有2000元固定底薪。”
当上了组长后,就有了一定的管理职责。组长会把交完“入职费”的兼职人员拉到群里,每天在群里发结算、支付报酬的图片,以此制造其他兼职人员都赚钱的假象。“
其实这些图片都是假的,是PS合成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他们觉得完不成手工活是自己个人的原因,不是公司的原因,防止他们报警 。” 方某梅交代。
由于方某梅“善于管理”,到了2018年底,她已经成为了公司的“高管”,主要工作变成了研发“产品”、研究 “话术”、提升团队“业绩”、应对“负面舆情”等。
针对被害人可能提出的问题,方某梅等人会事先准备“话术”,让“讲课老师“把“话术”发到客服群中,以便统一回复。有时候方某梅等人也会研究新的“产品”,比如鞋垫特别难绣,大家的意见很大,就要用有其他难绣的手工活去替代鞋垫。最终,方某梅成为犯罪集团中仅次于闫某志、李某丽的重要人物。
诱骗加盟费,东窗事发
2019年6月9日,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公安局罗星派出所接到报案,报案人称自己在做手工兼职工作过程中共支付1388元后,对方就再也联系不上。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随后,警方陆续抓捕了闫某志、李某丽和方某梅,并进行讯问。
2021年2月8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人犯诈骗罪,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以来,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招募被告人方某梅等人,先后以“领航国际”、“尚美工艺”和“新创电商”公司名义,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推广手工活,宣称入职后可无限期领取手工活,虚构手工活简单易做、日赚百元的事实,伪造虚假收入照片,诱骗被害人交纳加盟费。
被害人交纳加盟费后,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方某梅等人利用拖延结算、发货时间,延长被害人回货周期、加大手工活难度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放弃完成手工活或者继续领取手工活,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加盟费的目的。被害人寄回的车挂、鞋垫、钻石画及珠串等手工活成品,堆放在陕西、安徽等地的仓库内,未进行正常的销售活动。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等人还通过设立组长群、高层群等大量微信工作群对诈骗活动进行管理,设置组长、高层助理、高层等职务管理诈骗人员。
2018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等人通过上述方式累计诈骗18万余人次,累计诈骗金额达1.31亿余元。被告人方某梅累计诈骗金额达1.27亿余元,获取违法所得62.5万余元。
公司“办公”场所
2021年8月9日下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涉案金额高达1.31亿余元的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闫某志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犯李某丽、方某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二年,并处罚金。犯罪集团其他被告人另案处理。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方某梅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建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涉及诈骗金额1.31亿余元,被告人方某梅涉及诈骗金额1.27亿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闫某志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李某丽、方某梅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显著,均系主犯,应按其组织、领导或参与的全部犯罪论处。被告人方某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 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二、天津哪里有好的兼职手工加工工作十字绣之类的
王串场一号路靠近华昌道的地方,有家妇女创业中心,那边有手加工,十字绣什么的。妇联的,有保障
三、做工艺品兼职能赚钱这样的骗局别相信!
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层出不穷,
骗子深谙大众心理,
稍不留意就会掉进坑里。 有人觉得,
既然“天上不会掉馅饼”,
那么通过自己的努力赚钱总不会错了吧?
答案是:不一定!
案 情 买材料包做工艺品9人被骗
最近,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下辖的多个派出所接连接到市民报警,说他们在一个App上买材料包做工艺品,结果被骗了。接到报警后,民警对案件展开侦查,经过梳理案情,发现被骗市民用的都是同一款App,名为“爱尚慧选”。从官渡警方6月17日开始接到的报警来看,有9名受害人都是通过这款App被骗的。
陈女士就是其中一名受害人,今年4月下旬,她在朋友的介绍下,下载了这款App。该App上有很多工艺品,如钻石画、平安扣等,每单都是390元。下单后,对方会把材料寄到她手中,她加工后再寄回去,每单可以返利50元。
“第一单都能收到返利。”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反诈中心三级警长李文娟介绍,陈女士以39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套工艺品在家进行加工。之后,她将做好的成品寄给对方,得到了每单50元的返利,一共赚到返利500元。
觉得这个赚钱的方法不错,陈女士于是又花5850元在该款App上下了15单,可这次加工完的工艺品寄出后,她却迟迟未等到对方的返利。
“对方声称必须再做20单,陈女士就又打了20单的钱7800元过去;后来对方又称要充值成会员才可以获得返利,她又和丈夫一起充会员,会员是每人8000元,他们两人充了1.6万元。”李文娟说,充了钱后,对方还是没有让陈女士提现,说他们充的钱只能在商城里消费,不能提现,她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赶紧报案。
调 查 做手工活是诱饵 本质是网络诈骗
民警介绍,6月份以来,已有9名市民报案,警方接警后,
对众多受害人的情况进行分析,结果发现这是一种新型的刷单电信网络诈骗骗局。这些受害人都是通过“爱尚慧选”App给陕西德达明利商贸有限公司做工艺品兼职被骗,钱也是汇到了这家公司,被骗金额从1.5万元到4.3万元不等。
“因为这种情况属于大额资金无法返现,已经和我们平时见到的刷单类电信网络诈骗非常相似了。之前是以小利进行诱惑,现在用加工工艺品当诱饵,诱导受害人不段断充值,最后都是无法提现,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李文娟说。
目前,昆明市“刷单返利”型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多发高发趋势,同比上升了近80%,不论是立案数还是损失金额,占到所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40%。因此,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不要贪图小便宜,随意相信玩玩手机、动动手指就能赚钱这类“好事”。
李文娟介绍:“刷单诈骗会以App和聊天软件捆绑,要求受害人下载安装,然后通过App诈骗。这类App可能会以购物商城、旅游平台等形式出现,或以一些慈善机构的名义进行募资,但总的来说,前期都会让受害人做一些小额的任务,都会返利,甚至也都可以提现。到后来,平台会要求受害人做更多任务,诱导受害人反复往账户里汇钱,直到发现被骗为止,这些钱是提不出来的。”
“爱尚慧选”App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目前已被昆明警方列入国家反诈中心黑名单。同时,昆明警方还向陕西警方提出协查请求,对陕西德达明利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释 法
明知诈骗仍提供服务
合作者也将追究刑责
记者通过网络平台搜索“手工活兼职”等关键词,结果显示,有不少相关招聘信息及大量警方公布类似诈骗案例。
记者先后联系了网页搜索“手工活兼职”排名前列的手工活兼职招聘网站及多名发布招聘手工活兼职信息的网友,结果,相关对接联系人不是让先交钱,就是要下载App,然后进入指定网站“领任务”,要在其“官方商城”上下单才能接活儿。
从警方披露的“手工活诈骗案件”来看,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如出一辙:先以做“手工活”为诱饵,给返利让受害人感兴趣;以交佣金、加会员为由头,步步为营,骗取受害人钱财;一旦被发现骗人,马上在网络空间逃遁。
那么,其中的信息发布平台及为犯罪嫌疑人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软件或网站开发、搭建等服务的,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呢?
对此,云南安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管赛北表示,就平台方面而言,重点看是否与诈骗信息的发布者有合作关系,如果仅是提供搜索结果的信息集合类网络平台,与发布者并无相应合作关系,那么无需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与发布者有合作关系,如为诈骗信息提供发布平台或提供广告宣传、搜索排名靠前的推送服务等,则平台应履行相应的审查业务,明知涉嫌诈骗等违法行为仍发布、推广,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就软件或网站开发或搭建等服务商(或个人)方面而言,对于开发的软件、平台等应了解使用功能和目的等情况,明知将用于诈骗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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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防骗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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