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劳动仲裁咨询电话24小时(附各区县信息)

重庆劳动仲裁咨询联系方式


以下是我们收集整理的重庆市各区县劳动仲裁机构电话、地址信息,有劳动纠纷的市民可以按照以下信息电话咨询办理,如果电话信息有误,请在底部留言告知,以便我们及时更正、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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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电话(区号023) 地址 邮编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3850530 渝中区人和街28号 400015
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3822663 渝中区金汤街74号 400013
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86282728 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2-1号 400030
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7851285 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11楼 400020
南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2804385 南岸区南城大道25号 400060
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86169294 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1号一幢劳保大厅 400050
大渡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8083978 大渡口区松青路72号 400080
北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8208226 北碚区胜利村25号 400070
渝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7811950 渝北区桂馥大道二支路18号 401120
巴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6239219 巴南区渔洞下河路34号 401320
双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3331728 双桥区双北中路 400900
万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8276649 万盛区新田路65号 400800
重庆北部新区劳动仲裁院 60362223 北部新区金渝大道106号青年公寓9楼 401122
合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2757507 合川区南津街江城大道236号 401520
永川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49868192 永川区胜利南路18号 402160
江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7524963 江津区鞍子街44号 402260
长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0252850 长寿区望江路57号 401220
綦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87263108 綦江县文龙街道石佛岗54号 401420
大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3789689 大足县复兴街46号 402260
铜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5646680 铜梁县北环路36号 402560
荣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6745590 荣昌县莲花街15号 402460
璧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85282082 璧山县洞河路19号 402760
潼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4551730 潼南县正兴街 402660
黔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79223169 黔江县新华西路 409000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75552023 酉阳县桃花街202号 409800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76666776 秀山县东风路3号 409900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73332029 石柱县南宾东路24号 409100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78848595 彭水县鼓楼街20号 408600
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8251954 万州区周家坝社保中心后楼4楼 404000
梁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3222396 梁平县东正街1号 405200
云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5129757 云阳县兴旺路 404500
巫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87616083 巫山县广东中路272号中心广场旁 404700
巫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1522061 巫溪县广场街21号 405800
开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2223851 开县汉丰镇新盛街 404400
忠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4249738 忠县州屏路158号 404300
奉节县劳动争议仲裁院 56557255 奉节县县政路1号 404600
城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9222723 城口县土城路北门一号 404900
涪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72223008 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 408000
垫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74513420 垫江县南内街37号 408300
丰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70605560 丰都县党政大楼2楼 408200
武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77713512 武隆县巷口镇 408500
南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71423226 南川区隆化镇 408400

劳动相关法律中对工资支付的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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