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拓展: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法律分析:根据山西省职工平均工资,山西省确定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山西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山西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最下限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高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限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分为三档,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60%和4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来源: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回应关切】
市民来电反映:市民是延长石油管道公司第三分公司职工,因单位决策失误,导致市民2018年6月-至今的养老保险缴纳基数比其他职工少很多,现已劳动仲裁结束,需要市养老保险经办处理出具正常缴费基数,税务局才可受理,但是养老办表示该处政策空白,无法出具,希望养老保险经办进行处理出具正常缴费基数。
相关科室回复: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为本人工资总额。经与市民所在单位核实,市民2018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缴费基数确为其工资总额,不存在少缴问题。目前,市民正在就2018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工资待遇是否应予提高一事与所在单位进行劳动仲裁。如通过仲裁工资待遇提高了,可由所在单位向我处提交应补差额,我处向上级部门如实汇报后,由上级部门在系统核准后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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