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下班可以打工吗,事业单位下班可以兼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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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绥宁县:推进校园“戴帽率”筑牢安全防线
红网时刻新闻10月20日讯 (通讯员
龙莉婷)为进一步增强学校师生和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学生上下学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10月18至19日,绥宁县整治办督导思源学校、芙蓉学校等7所城区学校家长接送孩子上下学“戴帽率”工作情况,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作为“戴帽工程”整治攻坚行动的“排头兵”,绥宁县整治办分成多个小组,在各学校门口,重点督查家长及学生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超载等行为,向驾乘人员宣讲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提醒骑乘摩电接送学生的家长及学生按照规定佩戴头盔,遵守交通规则。学生家长在工作人员耐心的劝导下认识到了佩戴头盔的重要性,并表示回去后会立即购买头盔,并承诺在每次出行时按要求佩戴头盔。
此次督导,该县城区学校摩电车驾驶员戴帽率在90%以上,乘坐人戴帽率不足50%,工作人员现场对学生家长宣传教育800余次。下一步,绥宁县整治办将持续发力继续督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下班“戴帽率”佩戴情况,不断加大“戴帽率”源头管控工作力度,通过全面宣传、重点劝导、严格执法,引导群众树立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的意识,确保全县“戴帽率”稳步上升,切实营造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
二、进入一家国有企业单位,真的会一辈子衣食无忧吗
进入到一家国有企业单位里面,真的会一辈子都衣食无忧吗?这肯定是做不到的。有很多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都是属于国营企业单位,那么那个时候,出现了全国很多企业单位职工下岗的情形。所以说就算自己是一家国有企业单位,也完全做不到所谓的一辈子衣食无忧。当然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国有企业单位里面相对于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是比较的稳定。但毕竟是企业单位,它是要靠利润说话的,所以最终能否长久的坚持下去,还是取决于自己单位的经营利润。
国有企业单位当中,有很多不同性质的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还有合同制员工,还有劳务派遣员工劳务外包员工和一些编外人员。
那么这些不同性质的员工所能够享受到的待遇福利都是有所不同的,甚至来讲,如果说企业单位一旦遇到裁员降薪等情形,那么对于这些编外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非正式在编人员,可能受到的影响往往都会是比较偏大的,也许他们想要长期稳定的,留在国有企业单位里是比较困难的。
虽然我们能够看到可能很多人,都是从事国企单位的工作,但并不是每一个人都会拥有正式编制的。所以有相当一部分的人群,他没有拥有正式编制,对于自己的长久性,稳定性就会打成一个大大的折扣,也就不一定会是一辈子衣食无忧了。毕竟在企业单位的工作和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人员完全是不相同的。他不能够完全称之为是一个铁饭碗,但是今天的企业单位往往都是大型的工作单位,集团化的工作单位。
相对于一般的民营企业,可能具有自己的优势,但是。也可能依然会出现自己经营不善,兼并破产等各类的情形出现,当然这样的概率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但是也是存在的。所以说我们绝对不能够认为,进入到国有企业单位就能够衣食无忧。其实企业单位也是分为很多种类型最好的,企业单位是什么样的呢?就是那些垄断性的企业单位。比如说像石油电力烟草这一类的国有企业单位,是可以讲是金字塔上的塔尖。
进入到这类的企业单位,它的稳定性长久性相对来说就会更加的有保证。但是你只要进入到一般性的企业单位,只是一个小型企业单位,并且也是市级国资委管理的这样的企业单位。并不一定十分的良好,而且工资待遇水平也不高,这样的企业单位也是存在的。所以说国企单位它的这个范围是比较广的,我们不能够一概而论,只能够因实际的情况,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大部分的在编员工来讲,相对还是比较的稳定,毕竟它和私营企业还是具有一定的优势。
三、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兼职吗
不能,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公务人员是不能够在外兼职的。如果想在外兼职的话,必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并且不能够从事营利性质的工作。
一、在编人员,上下班不能打工
在管理方面与公务员保持对等。按照公务员法里面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不能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而且不能在其他营利性组织里面担任兼职业务,换句话说,不管在上班时间还是在休息时间都不能干一些兼职工作,这违反相关规定。由此可知,如果事业单位人员属于在编状态,下班之后是不可以打工的。
二、普通编制,原则上下班不能打工
按照人员处分相关规定,原则上也不能从事一些营利性或者兼职任务领取报酬。不过最近这几年国家在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兼职工作方面也有所放宽,尤其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干兼职,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停薪留职,到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通过个人能力进行创新,这个国家是给予大力支持的。
三、不是在编人员,下班可以打工
如果属于事业单位但并不是在编人员,只要不影响平常工作,在八个小时工作时间之外都可以干兼职工作,只要不干违法犯罪的事情都是允许的。
【 法律依据 】: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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